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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信訪工作培訓心得體會 學習信訪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信訪條例》已經20xx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共計七章五十一條。下文小編收集了關于學習信訪條例的
心得體會
范文三篇,歡迎閱讀!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范”,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修訂的《信訪條例》,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修訂后的《信訪條例》貫徹了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堅持“以人為本”,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彰顯了權利、責任、法治、秩序的理念。與舊條例相比,它增加了暢通信訪渠道、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以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的內容,并完善了維護信訪秩序的內容。其中,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
可以說,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對于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按照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對原《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充實和完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如何構建“社會和諧”的運行機制,是當前黨執政興國所必須認真解決的社會課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通過回答“如何暢通信訪渠道、如何創新工作機制、如何強化工作責任、如何維護信訪秩序”等四個方面問題,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較完善的信訪機制,并且成為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運行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信訪條例》體現了“透明、人本、服務、高效、問責、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創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許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二是建立信訪問責制度;三是細化信訪便民原則,有利于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成本與負擔;四是明確依法保護信訪人;五是首倡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六是明確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在維護信訪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今天上午,我縣組織300多名干部進行了《信訪工作條例》的培訓學習,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國的貫徹落實。當前,群眾的上訪問題比較多,比較難以解決,困擾著許多部門,影響著各級干部的許多精力。我們說,群眾上訪沒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決,沒道理的解釋,無理取鬧的、違法的處理。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增強各級干部的法制意識,就是武裝各級干部,用法制管理社會、管理人民群眾。法制,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就是消除群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混亂狀態。從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秉公辦事中,使群眾的上訪、鬧訪等事件逐步減少,則我們的社會就進入正常的法制軌道啦!
群眾上訪,說明我們管理、治理社會的工作有問題,是正常的;他們上訪,就是要把我們沒有處理好的問題糾正過來,是對我們工作的支持。因此,我們切不能因為那個地方發生了上訪上訪的事件,而不是根據上訪的內容去處理基礎的干部。過去,許多基層干部害怕發生上訪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訪,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訪戶,結果形成很壞的影響,造成基層“亂捂蓋”上訪群眾,一到關鍵時期,就派人跟蹤,亂花了許多錢,浪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眾上訪演繹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慣壞”了上訪群眾,這不是應該的。
群眾來上訪,我們接訪,就要向群眾說清楚:這個問題應當不應當解決,應當怎樣解決,把有關的內容向群眾交待清楚,決不能使群眾因為一個問題而形成多次上訪,還要給群眾拿上字據。而那些不能、不應當解決的,或者應當走法律程序的,應當向群眾解釋清楚。而那些鬧訪的,要堅決處理,決不能給“留下”可乘之機;我們不把握原則,不進行必要的斗爭,誰“耍賴”就可以得到不應有的好處,那怕是一點兒也不行,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開壞的口子。
我們的政策內、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沒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補償沒有利益的人;補償合理,則政策正確,反之則錯誤。過去的“三拍”干部,覺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沒有公開招標的工程,開發商的利益“太”豐厚了,都無法與施工方簽訂
合同
了,結果鬧出上訪事件的;人口密集,設計的道路不能容納的;水、電、路;通訊、醫療、教育的;當前、今后和將來的,都要科學、合理的,絕對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繼續因為“三拍”而引發了群眾上訪,則《信訪條例》規定了問責機制,所以我們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則和職責。雙向責任書
,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想腐不能腐,不作為、瀆職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為人民服務啦!
學校信訪工作培訓心得體會 學習信訪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近年來,我國的教育發展迅速,教育體制的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為了更好地解決教育領域的問題和不公平現象,教育部門信訪條例于今年正式實施。作為一名從教多年的教師,我深感這項條例對于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改善教育狀況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領悟到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教育部門信訪條例為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教師作為教育事業的中堅力量,肩負著培養未來的責任。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以往,教師的部分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這給廣大教師造成了困擾。而有了教育部門信訪條例,我們可以通過信訪渠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如果遭遇工資問題、任職權益等方面的糾紛,教師可以通過信訪渠道來申訴,教育部門將進行調查處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其次,教育部門信訪條例強調了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改革的主導者和執行者,負責教育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教育行政部門的權責,強調其監督職責的重要性。例如,對于一些嚴重的學校教育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作出處理,確保教育公平。同時,條例還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回應信訪事項,保證信訪事項的及時解決,為廣大師生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教育環境。
再次,教育部門信訪條例強調了教育部門與群眾的互動溝通。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要時刻傾聽群眾的聲音,了解社會的期待和要求,積極回應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而教育部門信訪條例為教育部門與民眾之間的溝通搭建了橋梁。通過信訪渠道,群眾可以及時向教育部門反映問題和意見,進一步促進教育部門貫徹執行各項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對于教師來說,我們更要積極與家長進行溝通,共同為學生的成長和發展努力。
最后,教育部門信訪條例呼吁教育領域各方共同發展。教育事業是一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需要各個方面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無論是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還是家長和學生,都應該共同關注和解決教育問題。教育部門信訪條例為各方提供了一個協調解決問題的平臺,進一步加強各方之間的聯系和合作,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總而言之,教育部門信訪條例為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保障、規范和指引。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要積極了解并遵守這項條例,發揮好信訪渠道的作用,為教育事業的改善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同時,我們也要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能力,為學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環境和教學質量,努力推動我國教育的進步和發展。
學校信訪工作培訓心得體會 學習信訪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當前,全市上下正在開展“雙學雙嚴”黨紀條規警示教育月活動,本人作為縣新農合管理中心的一名中層干部和一名共產黨員,通過先后參加衛生局黨委組織的“十個一”警示教育活動,自己再一次對嚴守黨紀條規的認識得到新提高、頭腦得以清醒,思想得以凈化。“學黨章、學條例、嚴紀律、嚴規矩”猶如一把高懸頭頂的“利劍”,時刻警醒和鞭策我必須嚴守紀律、遵守規矩。
一、外樹形象,內強素質。作為新農合的一名工作人員,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不僅代表自己,更重要的是代表了新農合人的形象,因此,必須時刻以一名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來要求自己。我也深刻體會到,要提高自身素質,必須保持理論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堅定,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進一步加強自身理論學習,提高理論素養,提升自身素質,增強為人民服務的本領,做好本職工作、爭創一流業績。
要始終保持奮發有為、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以自己飽滿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上,把功夫下到抓貫徹落實上,釋放出自己的最大能量,以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盡最大的努力扎實做好每一項工作。
二、夯實工作基礎,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我力求做到未雨綢繆,積極主動。自己的工作不是“過得去”,而是“過得硬”,隨時隨地能成為同事的榜樣,敢于說出 “向我看齊”的口號。同時,還要做到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困難任務挑得起來,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敢于迎難而上,在棘手任務面前,能夠挺身而出,把群眾最需要、最急迫的事抓在手上,一件一件去落實,一項一項來解決。
三、嚴守黨紀條規,絕不碰高壓線。嚴明的工作紀律是一切工作成敗的關鍵。作為新農合工作人員,我深知,紀律嚴明尤其重要。首先,我要特別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規章制度,準時上下班、規范著裝,上班時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特別是電子游戲、看電影、上網一定要堅決杜絕。
其次,不會對農民朋友吃、拿、卡、要,絕不會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對熟人法外開恩,對陌生人吹胡子瞪眼。再次,時刻提醒自己在工作中切忌懶散拖沓,要敢于擔當,絕不推諉扯皮,要善于作為,但絕不亂作為,力求做到讓農民朋友高興而來,滿意而歸。“法外授權不可為”,把自己打造成廉潔奉公,樂于奉獻的新農合戰士。
一個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如果每個人都堅守職業操守,那將意味著一個機關的效率提升了,如果每個機關的作風提升了那就意味著整個國家機構的作風提升了。道理就如此簡單。沒有轉變不了的作風,沒有提高不了的效率。
“雙學雙嚴”黨紀條規警示教育月活動不是階段性的活動,它是一項持久的、長期的工作,是我們更好服務于新農合、服務于參合農民的堅強后盾。我們每個人只有兢兢業業,勇于創新;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盡職盡責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才能在實現“中國夢”的偉大征程,盡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學校信訪工作培訓心得體會 學習信訪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和矛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和政策,個人信訪條例便是其中之一。在長期的信訪工作中,我對個人信訪條例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個人信訪條例的出臺對于維護個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個人信訪條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渠道和途徑。當我們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個人信訪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我個人的信訪經歷中,我曾遇到與單位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情況,通過信訪,單位調整了對我的工作安排,保障了我的合法權益。
其次,個人信訪條例也要求我們在信訪過程中遵守一定的規范與制度。在個人信訪過程中,我們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不能采取過激的手段和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和訴求。只有遵守規范和制度,才能保證信訪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我進行信訪時,我始終堅持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不借機制造事端或采取過激行為,這樣才能受到更多人的重視和關注,獲得更好的解決辦法。
再次,個人信訪條例也提醒我們要注重對信訪事項的核實和調查。在進行個人信訪時,我們不僅要了解自己的訴求和情況,也要對相關的問題進行充分的了解和了解。只有通過深入調查與核實,才能更準確地反映問題的真實情況,也才能獲得更好的解決辦法。在我信訪的經歷中,我曾經因為未對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導致反映的問題不清楚,結果與預期的效果差了很遠。這使我深刻體會到,了解問題的重要性,只有充分了解問題,才能更好地為其爭取解決的機會。
最后,個人信訪條例還要求我們在信訪過程中要保持良好的心態和態度。由于個人信訪涉及的事情往往與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容易引起情緒的波動。因此,在進行個人信訪時,我們要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態,不被情緒所左右。只有以積極和負責任的態度去處理信訪事項,才能獲得更好的結果。在我參與信訪的過程中,我曾因為情緒激動而對處理信訪的人員表達了不理性的言辭,結果并沒有解決問題,反而造成了更多的困擾。這個經歷讓我深刻認識到,保持良好的心態和態度對于解決問題至關重要。
總而言之,個人信訪條例在維護個人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加強調查核實以及保持良好心態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認真學習掌握個人信訪條例的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和認識,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構建和諧的社會環境。
學校信訪工作培訓心得體會 學習信訪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和信訪工作,保持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促進國家機關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和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和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信訪是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形式;是國家機關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條信訪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信訪活動以及本市各級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重視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來電、電子郵件和接待來訪,公開信訪工作制度,保障信訪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持信訪人對本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信訪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顯著作用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人民群眾意見,改進國家機關工作;
(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對信訪反映的問題,力求解決在當地和基層;
(三)實事求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時處理;
(四)處理實際問題與思想疏導、法制宣傳相結合。
第七條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信訪人有權提出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檢舉、揭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對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申訴、控告;
(四)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問題、提出要求;
(五)其他信訪事項。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四)向辦理機關查詢與其有關的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并要求答復。
(一)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訪秩序。
第十條依法可以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依法向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提倡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一條通過書信、電話、電子郵件提出信訪事項的,提倡使用真實姓名、告知聯系方式。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的,應當提供基本事實和信訪要求。
第十二條通過走訪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內到國家機關設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場所反映。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本機關受理信訪的工作部門。
市和區、縣國家機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市和區、縣行政機關的所屬部門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人員;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信訪接待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其信訪工作機構的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信訪接待的地點和時間、值班電話。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包括信訪工作責任制度,信訪事項受理和辦理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其接待場所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范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派責任心強,了解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六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提出建議、作必要的調查和應急處置等權利。
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護。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時,當地公安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六)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提出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章受理和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所列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條各級國家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通過信訪工作經常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依法處理重要的信訪事項,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及時研究反映比較集中的信訪事項。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通過參與國家權力機關的信訪工作,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履行代表義務。
第二十一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在工作時間受理來信、來電、電子郵件,并在公布的時間接待來訪。
信訪工作人員接聽來電和接待來訪時應當告知信訪人其工號或者姓名。
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專業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和信訪工作機構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知識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信訪工作機構對可以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仲裁機構提出;對已經進入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繼續依照訴訟、行政復議、仲裁的程序進行;對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行政復議決定、仲裁裁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解決。
第二十三條信訪事項的辦理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四)應當對信訪事項做出處理的國家機關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辦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承辦信訪事項,應當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畢;情況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辦理結果應當答復信訪人。
第二十五條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下級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辦理結果應當答復信訪人,并報告交辦機關。交辦機關對下級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報告,認為處理恰當的,應當予以辦結;認為處理不當的,可以退回重新辦理,重新辦理不得超過三十日,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要求書面答復信訪辦理結果的,辦理機關應當書面答復信訪人。書面答復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處理意見及相應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對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情況和轉辦、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可以閱卷審查,聽取匯報或者直接調查。下級國家機關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國家機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滿意,可以向原辦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查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信訪復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經復查,認定信訪事項處理正確的,應當向信訪人作出說明,不再處理;認定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應當重新處理。
信訪人對其他國家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滿意,可以向原辦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復查要求。受理復查的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及時處理;認為屬于其他有關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轉交責任歸屬機關及時處理。
第五章信訪秩序
第三十條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必要時,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協助維護信訪秩序。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不得有下列妨礙信訪秩序和影響他人信訪權利的行為:
禁止以信訪為名,從事下列妨礙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活動:
(一)向境內外媒體或者各類組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二)攔截公務用車;堵塞交通,妨礙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進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四)封堵、沖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會場,干擾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礙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精神病患者的信訪事項,由其監護人代為反映。
信訪工作機構對來訪的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所在地區負責將其帶回。
第三十三條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需要信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反映。
信訪工作機構對來訪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通知市和區、縣衛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信訪工作人員在接待場所受到信訪人毆打、傷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護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信訪工作人員對信訪人在接待場所自殺、自殘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門或者衛生部門、醫療機構采取緊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信訪工作機構依法予以收繳。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聽從信訪工作人員的勸阻、解釋,妨礙信訪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公安部門到場維持秩序;必要時,公安部門可以依法將其帶離。
第三十七條信訪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市各人民團體和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企事業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的信訪活動及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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